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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财保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深圳泛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刀承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泛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刀承美,陆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财保258号申请人:深圳泛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翟彬。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丽娜,女,1991年10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系申请人深圳泛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职员。被申请人:刀承美,女,1979年9月27日出生,傣族,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自治州盈江县。被申请人:陆斌,男,197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申请人深圳泛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刀承美、陆斌在银行的存款512491.76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深圳泛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广东汇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汇盈诉保佛(2017)第100号,担保限额为512491.76元的担保函提供担保。2017年7月19日,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将(2017)穗仲案字第6653号深圳泛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刀承美、陆斌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财产保全提请函、网络仲裁受理通知书、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泛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刀承美、陆斌在银行的存款512491.7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3082.45元,由申请人深圳泛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杰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卢海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