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琼0108刑初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柯忠雄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忠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108刑初538号公诉机关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人王宇翔。被告人柯忠雄(曾用名柯妚黑),外号”老赖”,男,1969年6��7日出生于海南省海口市,汉族,小学文化,家住海口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2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9月14日刑满释放;曾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10月2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行政拘留。因本案于2017年3月1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柯忠雄在海口市××区号其家中,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向王运善贩卖毒品一小包。交易完成后即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柯忠雄处扣押毒资人民币50元;从王运善处扣押毒品一小包。经鉴定,从王运善处扣押的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0.13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柯忠雄犯贩卖毒品罪,有犯罪前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柯忠雄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柯忠雄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7年3月12日起至2018年4月1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交付本院。)二、缴获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小包(共净重0.13克),予以没收销毁;毒资人民币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林 雄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会康速录员 杨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