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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81民初1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镇江市丹徒区飞达碳素有限公司诉汨罗市鑫湘炉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市丹徒区飞达碳素有限公司,汨罗市鑫湘炉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81民初1221号原告:镇江市丹徒区飞达碳素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墅山村。法定代表人:唐素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巧贵,江苏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汨罗市鑫湘炉料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市白塘乡双义村三组,实际经营地:湖南省汨罗市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黎贝,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市丹徒区飞达碳素有限公司诉被告汨罗市鑫湘炉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镇江市丹徒区飞达碳素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镇江市丹徒区飞达碳素有限公司撤回诉讼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市丹徒区飞达碳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00元,减半收取39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彭 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