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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终6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辽宁东环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淑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辽宁东环置业有限公司,张淑华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68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东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105号273房间。法定代表人:曹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青国,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卓林,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淑华,女,195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强,辽宁名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辽宁东环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淑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5)皇民二初字第5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鉴于二审期间涉案金额包括本案购房款在内的案外人亦是犯罪嫌疑人宋珅已被公安羁押,该刑事案件正在侦查阶段,且上诉人于二审期间提出对被上诉人提供的上诉人在购房款收款收据上加盖的辽宁东环置业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真实性申请进行鉴定,故本案应发回原审法院,查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再做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5)皇民二初字第524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4546元,退还上诉人辽宁东环置业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周 濛代理审判员  朱闻天代理审判员  吕长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薛 彤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