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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03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803刑初102号公诉机关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因本案于2017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9日被执行逮捕,2017年6月1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家中。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以吉青检公诉刑诉(2017)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琼,被告人刘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28日10时50分许,被告人刘某驾驶牌号为赣DXXX**的小型普通客车沿吉安市青原区青原大道由北向南行驶左转弯进入市石油公司加油站时,与被害人黄某某驾驶的沿吉安市青原区青原大道南由向北行驶的金彭牌三轮车相撞,造成被害人黄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吉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青原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主动在现场等待交警。并赔偿给被害人家属20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针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书证;证人韦志铨、黄立民的证言;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请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8日10时50分许,被告人刘某驾驶牌号为赣DXXX**的小型普通客车沿吉安市青原区青原大道由北向南行驶,当该车左转弯进入吉安市石油公司加油站时,与被害人黄某某驾驶的沿吉安市青原区青原大道南由向北行驶的金彭牌三轮车相撞,造成被害人黄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吉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青原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当即拨打了“120”急救及“110”报警电话并主动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2017年6月12日,被告人刘某的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自愿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刘某的亲属赔偿给了被害人亲属人民币200000元,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韦志铨、黄立民的证言;吉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青原大队所作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摄影照片、扣留物品清单、返还物品凭证;道路交通事故陈述材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刘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江西省吉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调解协议书;被害人黄某某亲属出具的收条、谅解书;吉安县公安局万福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刘某无前科的证明及被告人刘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行驶时,与被害人黄某某驾驶的三轮车相撞,造成被害人黄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刘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在案发后当即拨打了“120”急救及“110”报警电话,主动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并在之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被害人黄某某的亲属与被告人刘某的亲属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人刘某亲属赔偿了被害人黄某某的损失,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得到了被害人黄某某的亲属的谅解。对被告人刘某分别予以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到被告人刘某符合法定宣告缓刑的条件,故依法对被告人刘某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易奇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 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