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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1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贺志林与郝志荣、赵毛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志林,郝世荣,赵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1456号申请执行人贺志林,男,1967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郝世荣,男,1963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赵毛女,女,1967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贺志林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陕0821民初14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郝世荣、赵毛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郝世荣、赵毛女偿还申请执行人贺志林借款本金102920元及利息和借款本金16万元的利息(借款16万元本金的利息从2013年1月20日起计算至2015年6月30日止,102920元借款本金的利息从2015年7月1日起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均按1.5%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620元及申请执行费1480元。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我院依法强制冻结了被执行人郝世荣、赵毛女在神木县大柳塔镇郝家壕村的征地补偿款,后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21执145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扬审判员 姜 南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贺晓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