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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72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胡慧祥、南京连润运输贸易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慧祥,南京连润运输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十九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72执2号申请执行人:胡慧祥,男,汉族,1989年8月8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正阳县,被执行人:南京连润运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新华路391号-188。组织机构代码:75688565-4。法定代表人:卜树东,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慧祥与被执行人南京连润运输贸易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5月5日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116民破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南京连润运输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本院对被执行人南京连润运输贸易有限公司依法采取的执行强制措施必须中止,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