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102执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叶斌、蓝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斌,蓝建军,汤海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02执427号申请执行人叶斌,男,1986年6月20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被执行人蓝建军,男,1980年7月14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被执行人汤海玲,女,1985年3月16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叶斌与被执行人蓝建军、汤海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工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叶斌也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截止2017年07月26日,被执行人尚未履行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思允审 判 员 王 玮审 判 员 朱海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林健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