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2民特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道言、高悬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申道言,高悬,孙锡明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2民特12号申请人:申道言,男,1940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飞,淮北市杜集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申请人:高悬,男,1984年7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海涛,安徽华翰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孙锡明,男,1962年7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申道言、高悬、孙锡明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7月26日经淮北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高悬、孙锡明共赔偿申道言470000元。除去高悬、孙锡明已经支付申道言医疗费约80000元外,双方经协商按照事故责任,最终高悬在签订本协议之日内一次性赔偿申道言下余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计240000元,孙锡明在签订本协议之日内一次性赔偿申道言下余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计150000元(含保险公司理赔款)。以上赔偿款项包含申道言以后出现死亡状况的赔偿。保险理赔材料双方自行协商,申道言自愿放弃其他赔偿请求。二、双方事故纠纷就此了结,再无其他任何纠纷,申道言不得以任何理由向高悬、孙锡明索赔。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申道言、高悬、孙锡明于2017年7月26日经淮北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超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