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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81民初3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侯土生与杨记花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土生,杨记花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81民初3152号原告:侯土生,男,1942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杨记花,女,1950年6月27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原告侯土生与被告杨记花相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土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侯土生负担。审 判 长  王学增代理审判员  王俊芳人民陪审员  黄庆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元小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