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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30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蔡某某申请执行中铁十二局集团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佛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某某,中铁十二局集团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佛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30执13号申请执行人蔡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中铁十二局集团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南路19号。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汉族,农民。申请人蔡某某依据宁劳人仲案字(2016)6号裁决,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中铁十二局集团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1月20日前履行下列义务:(一)一次性给付申请人蔡某某工伤待遇款183720元;(二)承担本案执行费2656元。到期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后经双方协商,由被执行人中铁十二局集团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给付申请人蔡某某86000元,剩余97720元申请人蔡某某自愿放弃,现已履行完毕,且申请人已领取,该案已执行完毕。经合议庭合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劳人仲案字(2016)6号裁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军审判员 孙培军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