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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4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周诚堂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诚堂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4刑初176号公诉机关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诚堂,男,汉族,山东省阳谷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磐石市看守所。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以磐检刑检刑诉〔2017〕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诚堂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磐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牟春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诚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份,在磐石市明城镇铁路东侧被告人周诚堂家平房内,被告人周诚堂明知彭有均、班聪、吕莹吸食毒品的情况下,仍在其家中先后二次容留彭某、班某、吕某吸食毒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诚堂二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周诚堂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案件事实供认,未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初至5月中旬,被告人周诚堂在磐石市明城镇铁路东侧平房内,先后两次容留彭某、班某、吕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017年5月19日,周诚堂被公安机关抓获。当日,周诚堂因上述吸毒行为被行政拘留。以上事实,被告人周诚堂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提起、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现场检查报告书及检测样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说明,证人彭某、班某、吕某的证言,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诚堂违反禁毒管理法规,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诚堂能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诚堂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1日起至2017年10月18日止;先期行政拘留二日已折抵刑期。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未青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龚松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