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26执15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刘明慧申请执行王永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慧,王永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6执15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明慧。被执行人王永奇。本院依据(2016)黑0126民初287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的刘明慧申请执行王永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已冻结被执行人的工资,申请人同意用其长还欠款,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7)黑0126执15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彦龙审判员  唐林祥审判员  王忠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