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30民初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廖国佩与廖转赐、廖己培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国佩,廖转赐,廖己培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30民初665号原告:廖国佩,男,1974年12月6日生,汉族,广西平乐县人,住广西平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宪德,广西正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转赐,男,1962年7月27日生,汉族,广西平乐县人,住广西平乐县。被告:廖己培,男,1964年8月3日生,汉族,广西平乐县人,住广西桂林市叠彩区。原告廖国佩与被告廖转赐、廖己培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廖国佩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国佩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廖国佩负担。审 判 长 王秉东审 判 员 陶双军人民陪审员 莫秀玄appoint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欧家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