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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30民初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廖国佩与廖转赐、廖己培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国佩,廖转赐,廖己培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30民初665号原告:廖国佩,男,1974年12月6日生,汉族,广西平乐县人,住广西平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宪德,广西正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转赐,男,1962年7月27日生,汉族,广西平乐县人,住广西平乐县。被告:廖己培,男,1964年8月3日生,汉族,广西平乐县人,住广西桂林市叠彩区。原告廖国佩与被告廖转赐、廖己培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廖国佩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国佩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廖国佩负担。审 判 长  王秉东审 判 员  陶双军人民陪审员  莫秀玄appoint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欧家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