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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2民初4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孙某志与张某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志,张某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4318号原告:孙某志,男。被告:张某娟,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志与被告张某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某志负担。审 判 员 郑家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庄绪庆书 记 员 张晓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