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6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蔡圆圆与朱长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圆圆,朱长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6435号原告:蔡圆圆,女,汉族,1986年7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朱长海,男,汉族,1974年3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催交,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蔡圆圆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苏 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丽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