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5民辖终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陈惠旋、蔡庆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惠旋,蔡庆生,郑少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5民辖终1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惠旋,男,196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南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庆生,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金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权,广东乐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伟凤,广东乐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郑少芬,女,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南山区。上诉人陈惠旋因与被上诉人蔡庆生、原审被告郑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7)粤0511民初34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陈惠旋上诉称,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借款期间没有签订借款合同,从来没有约定管辖法院,也没有签认过“本人同意在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管辖”。如有该话语也是被上诉人私自写上去的。既无合同,何来约定管辖?因此,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本案。该案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2017)粤0511民初346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蔡庆生答辩称,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无需移送深圳市南山区法院管辖,该借款确认书中对约定管辖的内容是一次性打印完成,也是经上诉人签名予以确认的。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在2015年12月23日的《确认书》中明确约定因本案确认书履行发生争议由金平区法院管辖,而被上诉人的户籍是在汕头市金平区辖区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书面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约定选择原告住所地作为管辖地法院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贵院依法予以驳回,维持原裁定,以维护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而提起的诉讼。被上诉人提交的经上诉人签名确认的《确认书》中载明“因本确认书履行而产生纠纷的,本人同意在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管辖”,应视为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双方以书面形式达成管辖协议。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汕头市金平区。上述管辖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所以,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思浩审 判 员 辜昭宏审 判 员 李 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林丽琳书 记 员 黄俊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