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财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李某、陈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陈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财保123号申请人:李某,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申请人:陈某,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申请人:赵某,女,197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申请人李某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某、赵某所有的位于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东侧宇航路南侧武警支队家属院1号楼的两处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李某以其所有的位于商丘市梁园区团结西路武警消防支队家属院1号楼西单元5层西户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某的保全申请,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陈某所有的位于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东侧宇航路南侧武警支队家属院1号楼xxx号房产一套(权利编号:xxxx),期限为3年。二、查封被申请人赵某所有的位于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东侧宇航路南侧武警支队家属院1号楼xxx号房产一套(权利编号:xxxx),期限为3年。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被申请人陈某、赵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耿伟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