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执1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胡朝锋与梁忠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朝锋,梁忠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1895号申请执行人胡朝锋,男,汉族,1975年2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郏县。被执行人梁忠良,男,汉族,1980年2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平南县。胡朝锋与梁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1民初64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梁忠良给付胡朝锋借款3万元。根据胡朝锋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550元,执行费为35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2月2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梁忠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逾期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梁忠良户籍所在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人民法院代为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该院函复本院被执行人梁忠良名下拥有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平南镇北胜街404号房房屋占有份额,本院已依法委托上述法院查封了梁忠良占有的份额(查封档案)。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经多方采取执行措施后,本院依法查封了执行人梁忠良名下拥有位于广西××自治区平南县××房房屋占有份额(查封档案),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粤0111执189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居诚审判员 潘文宇审判员 周扬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景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