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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5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尚友斌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友斌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05刑初133号公诉机关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尚友斌,男,汉族,本科文化,党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现住韶关市曲江区。因本案于2017年4月25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2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曲检公刑诉[2017]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尚友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文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尚友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7日晚上,被告人尚友斌酒后驾驶粤F×××××号小车沿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东风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行驶至曲江地税局门前三岔口路段右转弯时,与沿道路前方直行的由朱某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朱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广东北江临床司法鉴定所检测,尚友斌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0.5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尚友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尚友斌与被害人朱某达成了赔偿协议并按协议支付了赔偿款人民币43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尚友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车辆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韶公(曲)交认字[2017]第B05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疾病诊断书、协议书等书证,被害人朱某的陈述,被告人尚友斌的供述与辩解,广北司鉴所[2017]毒检字第287号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尚友斌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尚友斌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尚友斌与被害人朱某达成了赔偿协议并按协议支付了赔偿款,可酌情对尚友斌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尚友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天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文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丘丹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