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刑初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邵某某、张某某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6刑初70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邵某某,男,199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指定辩护人瞿楠,上海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暂住本市松江区。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诉刑诉[2017]8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某、张某某犯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某某、张某某及辩护人瞿楠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9日12时许,被告人邵某某经事先QQ联系,伙同被告人张某某至本市地铁一号线莘庄站北出口欲将六张居民身份证贩卖给秦某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鉴定,涉案的六张居民身份证均属合格证件。上述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张某某在庭审中不持异议,且有证人秦某、高某1的证言及部分辨认笔录,经被告人邵某某、张某某辨认的手机聊天记录截屏,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制作的《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工作记录》,上海市公安局制证中心出具的《居民身份证鉴别书》,被告人邵某某、张某某的供述笔录、前科资料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张某某贩卖居民身份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邵某某、张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邵某某、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采纳被告人邵某某辩护人据上述情节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邵某某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9日起至2017年10月8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张某某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9日起至2017年10月8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缴获的身份证件予以发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陶琛怡审 判 员 高 欣人民陪审员 曹 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