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民申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高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媛,孙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2民申1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高媛,女,1979年3月26日出生,北京嘉文尚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威(高媛之夫),1977年12月18日出生,北京嘉文尚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通州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孙军,男,1968年7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再审申请人高媛因与被申请人孙军债务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3)西民初字第3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高媛申请再审称,孙军原审中所述30万元借款用于个人消费及自己的公司经营,无任何证据证明。原审判决将借款认定为孙军用作个人消费及经营,缺乏足够充分的证据证明。经查询中昊投资有限公司的工商信息,在经营存续期间,从法人到股东均没有孙军,孙军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是伪造的。孙军之妻焦宇红一直无业,怀孕及生育后更是没有收入来源。孙军、焦宇红二人当时生活奢华,租住朝阳区国际友谊花园,此处楼盘当年属于北京的高端涉外公寓,1997年12月开盘销售价美金1328元,焦宇红明显享受到债务带来的利益。焦宇红与孙军恶意侵占高媛的30万元,孙军为使焦宇红不被状告,便为高媛出具30万元的借条,用中昊投资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迷惑高媛,并在庭审中对债务大包大揽,强调钱是由其个人消费和公司经营,诱导法庭对借款作出错误认定。孙军的行为系利用法律漏洞规避恶意债务,致使高媛债权难以实现,故申请对本案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审高媛仅将孙军列为被告,未向焦宇红主张债权。原审中双方均到庭参加了庭审,开庭笔录记载,孙军称“……钱用于我个人消费及公司在用,我认为借款行为是我个人的行为……”。对孙军该项意见,高媛未表示异议,亦未主张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故本院将双方认可的事实列为本院查明事实,并无不当。高媛申请再审提交的中昊投资有限公司的工商信息,欲证明孙军所称将借款用于经营的公司与孙军无关,亦不能推翻原审中高媛对孙军主张的借款用于个人消费及公司的认可。综上所述,本院认为,高媛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高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 珍人民陪审员 田子贺人民陪审员 李丹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唐 潮-2--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