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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财保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文忠、李伟一审非与保全审查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忠,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财保158号申请人王文忠,男,195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昌平区。被申请人李伟,男,36岁,汉族,农民,住北京市丰台区。申请人王文忠称:2017年7月23日22时00分,在北京市昌平区京藏高速25.7公里处,被申请人李伟驾驶“马自达”牌小型汽车(车号为×××)与申请人王文忠的司机王慧驾驶车辆相撞。造成申请人的车辆损坏。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队高速路大队处理,认定王慧无责任,被申请人李伟负全部责任。现申请人准备起诉要求被申请人赔偿该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车辆损失。由于情势紧迫,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现依据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扣押被申请人李伟的“马自达”牌小型汽车(车号为×××)的车辆。申请人王文忠已提供三万五千元现金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李伟的“马自达”牌小型汽车(车号为×××)的车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陶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