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425民初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门县支行与杨志安、李云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门县支行,杨志安,李云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425民初51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门县支行,住所地:易门县龙泉街道易兴路221号。负责人:李万英,任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信长学,男,1975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易门县。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门县支行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荣,男,1968年8月19日生,回族,住玉溪市红塔区。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门县支行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杨志安,男,1974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易门县。被告:李云梅,女,1975年8月20日生,彝族,住易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门县支行诉被告杨志安、李云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门县支行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门县支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门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7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门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杞得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天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