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执1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崔建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02执1088号崔建有,男,汉族,1974年1月28日出生,住所地甘州区沙井镇柳树寨村一社,联系电话153XX****XX祁国财,男,汉族,1987年8月3日出生,住所地临泽县鸭暖镇白寨村四社,联系电话139XX****XX薛福祥,男,汉族,1987年1月15日出生,住所地临泽县新华镇胜利村十社,联系电话177XX****XX崔建有申请祁国财其他案由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16-11148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崔建有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16-11148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