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982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刘虎与甘肃吉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虎,甘肃吉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82执129号申请执行人:刘虎,男,甘肃省敦煌市人,住敦煌市。被执行人:甘肃吉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克志,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虎与被执行人甘肃吉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敦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甘0982民初118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甘肃吉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虎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2961.95元,本院以(2017)甘0982执129号立案执行。申请人刘虎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将其占有的被告吉隆公司的车号为×××”金杯”面包车予以保全,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作出(2016)甘0982民初1185号民事裁定书对申请人申请的车辆进行查封。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甘肃吉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逾期未履行。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甘肃吉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已被多家单位和个人起诉,其法定代表人詹克志不在敦煌,公司没有现金,只有场房和设备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有车辆已被我院查封但不宜执行,暂无执行能力。因被执行人甘肃吉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刘虎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982民初118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栗飞宇代理审判员  武 艾代理审判员  韩秀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郝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