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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12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杨秀荣与被杨智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秀荣,杨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12执117号申请执行人:杨秀荣,男,196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被执行人:杨智华,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秀荣与被执行人杨智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杨智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秀荣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登奉审判员  侯 倩审判员  李兴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春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