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5执6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冯素维与苏州鑫硕纺织品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素维,苏州鑫硕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5执6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冯素维。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晨,江苏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鑫硕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小云,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冯素维与被执行人苏州鑫硕纺织品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的(2016)苏0505民初44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调解书内容为:“一、原告苏州鑫硕纺织品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冯素维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合计60000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20000元,于2017年2月28日前支付20000元,于2017年3月31日前支付20000元,该款直接支付至被告指定账户(户名冯素维,账号622855888801078XXXX,开户行苏州银行)。二、如原告未按上述方式支付,被告有权就原告全部未付款项另加违约金17313.6元向法院申请一并执行。三、双方纠纷一次性了结,并就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及劳动合同解除事宜再无其他经济纠葛。四、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苏州鑫硕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苏州鑫硕纺织品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义务,申请执行人冯素维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57313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760元,合计58073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苏州鑫硕纺织品有限公司发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内容履行义务,亦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苏州鑫硕纺织品有限公司已不在原住所地经营。本院根据被执行人的组织机构代码信息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向各大商业银行查询,未发现其名下有存款。在苏州市车辆管理所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苏X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予以查封,因未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在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将被执行人苏州鑫硕纺织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外,本院未再查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尚未执行到位58073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申请执行人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505民初44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新阶审判员 张 弛审判员 师永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石金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