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初7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开朗电气有限公司与天水黄河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开朗电气有限公司,天水黄河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7392号原告:浙江开朗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蟾东村,组织机构代码:91330382095763018X。法定代表人:龚根平。委托代理人:陈文林,乐清市中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天水黄河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社棠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916205005562970141。法定代表人:袁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开朗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水黄河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开朗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99元,减半收取计399.5元,由原告浙江开朗电气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亚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一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