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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民初7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与陈敏飞、金夏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陈敏飞,金夏君,陆潇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7363号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住所地:温岭市城南镇振兴大道大闾街村部。负责人:张晔,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剑军,该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江兴德,该支行员工。被告:陈敏飞,男,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金夏君(曾用名:金夏军),男,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陆潇均,男,196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与被告陈敏飞、金夏君、陆潇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三被告已履行完毕还款义务,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78元,减半收取2589元,由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负担。审 判 员 谢文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伍泓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