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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28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建力、陈文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力,陈文达,余达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28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建力,男,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伟、胡建迪,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文达,男,196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余达芬,女,196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82执2856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7月24日,依法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了被执行人陈文达、余达芬各自所持有的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万股股权(合计10万股),2017年7月25日,上述股权由买受人周浓秀(公民身份证号码:)以67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文达、余达芬各自所持有的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万股股权的首轮冻结,轮候冻结一并失效;二、被执行人陈文达、余达芬各自所持有的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万股股权(股权证号分别为:05379、05376)归买受人周浓秀所有。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给买受人周浓秀时起转移;三、买受人周浓秀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审 判 员 王 治 军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峰(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