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6民初2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天铎与闫世增、孙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天铎,闫世增,孙秀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6民初2318号原告:李天铎。被告:闫世增。被告:孙秀华,系闫世增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天铎与被告闫世增、孙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天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6元,财产保全费540元,共计106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永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