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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6民初2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天铎与闫世增、孙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天铎,闫世增,孙秀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6民初2318号原告:李天铎。被告:闫世增。被告:孙秀华,系闫世增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天铎与被告闫世增、孙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天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6元,财产保全费540元,共计106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永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