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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01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付王学、付小学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王学,付小学,张高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新2301刑初255号公诉机关昌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王学,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于甘肃省宕昌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租住昌吉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2月8日被昌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昌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16日经昌吉市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7月17日经昌吉市法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刘毅,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付小学,男,1979年11月17日出生于甘肃省宕昌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无固定住址。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2月8日被昌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昌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16日经昌吉市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7月17日经昌吉市法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张高平,男,1989年4月15日出生于甘肃省宕昌县,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住昌吉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2月8日被昌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昌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16日经昌吉市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7月17日经昌吉市法院决定取保候审。昌吉市人民检察院以昌吉市院公刑诉〔2017〕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王学、张高平、付小学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吉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冯星智,被告人付王学及其辩护人刘毅,被告人付小学、张高平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昌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5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付王学见昌吉市九家沟康居苑小区门口光纤电缆无人看管,便借用薛某一辆白色的双排小货车载被告人付小学、张高平至该小区门口,将2800余米光纤电缆盗走,卸至薛某家中。经昌吉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光纤电缆线总价值为6075元。被告人付王学、付小学、张高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6075元,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属共同犯罪。被告人付王学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付小学、张高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付王学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被告人付小学、张高平,且有立功情节,可按一般立功从轻或减轻处罚。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黑色光纤通讯电缆及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被告人付王学、付小学、张高��的户籍证明,证人薛某、曹某、张某、李某、杜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的陈述,昌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及鉴定人资质,证人薛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被告人付王学、付小学、张高平指认现场笔录及指认赃物、现场照片,监控光碟及调取证据清单,到案经过三份、受理案件登记表,收条及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付王学、付小学、张高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6075元,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付王学是本案犯意的提起者及组织者,是本案的主犯;被告人付小学、张高平协助被告人付王学实施盗窃,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是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付王学按照公安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的方式将同案犯付小学、张高平约至指定地点,可以认定为立功,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付王学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二、被告人张高平犯盗窃罪,单处罚金2000元;三、被告人付小学犯盗窃罪,单处罚金2000元。(罚金须于本判决书生效后立即缴纳。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毛立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莉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