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882民初2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李旭东与李佳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旭东,李佳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2民初2203号原告刘旭东,男,1991年3月20日出生,满族,个体。被告李佳星,女,1987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公务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旭东与被告李佳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旭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云鹏代理审判员  陈 丹人民陪审员  周洪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汪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