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4执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李兰泉、东阿县金诺机械加工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兰泉,东阿县金诺机械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4执581号申请执行人:李兰泉,男,1949年2月9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山东省东阿县。被执行人:东阿县金诺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地址东阿县鱼山镇单王路29号。法定代表人李复国,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524民初14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执行人东阿县金诺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4000元扣划至东阿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农业银行东阿县支行开户名称:东阿县人民法院账号:15×××9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