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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4执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李兰泉、东阿县金诺机械加工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兰泉,东阿县金诺机械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4执581号申请执行人:李兰泉,男,1949年2月9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山东省东阿县。被执行人:东阿县金诺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地址东阿县鱼山镇单王路29号。法定代表人李复国,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524民初14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执行人东阿县金诺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4000元扣划至东阿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农业银行东阿县支行开户名称:东阿县人民法院账号:15×××9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