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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3行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佐莲诉平昌县房产管理局、第三人平昌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佐莲,平昌县房产管理局,平昌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1923行初9号原告李佐莲,女,生于1970年5月7日。委托代理人陈刚,平昌县白衣镇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平昌县房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周鹏,局长。第三人平昌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法定代表人何立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佐莲诉被告平昌县房产管理局、第三人平昌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张国英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平昌县房产管理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国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佐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佐莲负担。审 判 长  白 均人民陪审员  王栏瑛人民陪审员  陈明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