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初7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与钱解时、胡芳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钱解时,胡芳儿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7692号原告: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三北大街中泰都市花苑*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39496673J。法定代表人:陈金龙,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瑜斓,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钱解时,男,198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胡芳儿,女,198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原告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诉被告钱解时、胡芳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岑央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施梦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