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执保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天秀、李歌荣因与被申请人郴州市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天秀,李歌荣,郴州市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保445号申请人李天秀,女,1967年10月16日出生,湖南省桂阳县人,住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申请人李歌荣,男,1962年12月18日出生,湖南省桂阳县人,住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被申请人郴州市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法定代表人于会龙。申请人李天秀、李歌荣因与被申请人郴州市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市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743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李天秀、李歌荣提供房屋作为该案诉讼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天秀、李歌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李天秀、李歌荣名下房产。二、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市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743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建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贺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