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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4执76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鲁易霏、海盐县安泰运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易霏,海盐县安泰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76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鲁易霏,男,199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海盐县安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盐湖路富亭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59285077XD。法定代表人:江顺良。因本院在拍卖被执行人海盐县安泰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浙F×××××、浙F×××××、浙F×××××重型半挂牵引车,浙F×××××、浙F×××××、浙F×××××半挂车)中第二次拍卖流拍,故,本院于2017年7月4日对被执行人海盐县安泰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进行变卖,买受人沈其根(公民身份号码:)以301200元买受本次变卖的海盐县安泰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浙F×××××、浙F×××××、浙F×××××重型半挂牵引车,浙F×××××、浙F×××××、浙F×××××半挂车)。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海盐县安泰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浙F×××××、浙F×××××、浙F×××××重型半挂牵引车,浙F×××××、浙F×××××、浙F×××××半挂车)归买受人沈其根所有。该车辆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沈其根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沈其根可持本裁定书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的转移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峰人民陪审员  王水明人民陪审员  杨国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盛悦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