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执34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张谜与何永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谜,何永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34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谜,女,198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毫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何永森,男,197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张谜与被告何永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杏民初字第4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何永森于2015年6月22日前向原告张谜偿还200000元,余款200000元从2015年7月起至2015年12月,被告何永森于每月30日前向原告张谜各支付30000元,余款20000元于2016年1月31日前支付完毕(上述款项汇入以下账户:62×××87,户名:张谜,开户行:顺德农商银行)。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何永森有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升平社区居民委员会清晖路68号中环大厦15号汽车位(房产证号:60××52),该房产已被本院另案作司法拍卖处理,本案待分配所得款项;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31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除上述待分配所得款的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明确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344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谢贤涛执行员 黄伟升执行员 李伟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麦永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