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8民初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许元林与刘华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元林,刘华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8民初655号原告:许元林,男,197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流田,福建金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华胜,女,197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子胜,福建吴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许元林与被告刘华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元林在诉讼期间,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元林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0元,由原告许元林负担。审判员 伍岩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葛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