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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7执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郑震山与朱军平、陕西唐都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震山,朱军平,陕西唐都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7执443号申请执行人郑震山,男,汉族,1974年4月14日出生,现住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青松路口雅兰花园*座****室。被执行人朱军平,男,汉族,1970年6月26日出生,现住西安市未央区玄武新城*号楼**层****室。被执行人陕西唐都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阿房宫1号西排11号。法定代表人陈玉延,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郑震山与朱军平、陕西唐都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交来执行案款100000元,申请人已将全部案款领走。现申请执行人郑震山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撤销本次执行申请。故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2017)陕0117执443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张 亮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龚思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