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7执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郑震山与朱军平、陕西唐都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震山,朱军平,陕西唐都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7执443号申请执行人郑震山,男,汉族,1974年4月14日出生,现住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青松路口雅兰花园*座****室。被执行人朱军平,男,汉族,1970年6月26日出生,现住西安市未央区玄武新城*号楼**层****室。被执行人陕西唐都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阿房宫1号西排11号。法定代表人陈玉延,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郑震山与朱军平、陕西唐都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交来执行案款100000元,申请人已将全部案款领走。现申请执行人郑震山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撤销本次执行申请。故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2017)陕0117执443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张 亮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龚思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