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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21民初1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阳泉冠亚商贸有限公司与王小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泉冠亚商贸有限公司,王小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21民初1199号原告:阳泉冠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裴大兴,总经理。被告:王小龙,男,1975年8月5日生,汉族,现住平定县。原告阳泉冠亚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小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泉冠亚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忠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思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