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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民终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杨学萍与陈丽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学萍,陈丽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张春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民终6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学萍,女,甘肃省酒泉市人,住甘肃省酒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春玲,甘肃长治律师事务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丽丽,女,甘肃省酒泉市人,个体工商户,住甘肃省酒泉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961XXXX。负责人:冯征,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张春梅,女,甘肃省酒泉市人,住甘肃省酒泉市。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7886181-3。负责人:李其远,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杨学萍因与被上诉人陈丽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原审被告张春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2017)甘0902民初4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学萍于2017年7月2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杨学萍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学萍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杨学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蔺春辉代理审判员  苏小红代理审判员  赵建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龚海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