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民初3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樊某某与倪某某、英德某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某,倪某某,英德某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3712号原告:樊某某,男,197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某,陕西某某律师服务所,律师。被告:倪某某,男,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英德某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万某某,职务:董事长。原告樊某某与倪某某、英德某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樊某某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其诉讼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150元,减半收取9075元,由原告樊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文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楠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