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5财保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廉振西、孙志锋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廉振西,孙志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5财保329号申请人:廉振西,男,1990年3月1日生,汉族,住大名县。被申请人:孙志锋,女,1992年6月5日生,汉族,住大名县。申请人廉振西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孙志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30000元予以冻结。担保人徐凤巧以银行存款3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孙志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3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一年;二、对担保人徐凤巧银行存款3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文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