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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2民初6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申请人龙某某、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龙某某,周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6172号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826号新华大厦1-4层。负责人:陈键松,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婵,湖南路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龙某某,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涟源市杨市镇枧埠村七组。被申请人:周某某,女,1967年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涟源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申请人龙某某、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龙某某、周某某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龙某某、周某某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