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执1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谷丰收与张绪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丰收,张绪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902执1578号申请执行人:谷丰收,男,汉族,1960年7月2日出生,住在濮阳市人民路。被执行人:张绪臣,男,汉族,1976年8月18日出生,住在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谷丰收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绪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豫0902民初350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张绪臣偿还原告谷丰收货款339700元,于2016年10月30日前支付原告100000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100000元,下余139700元于2017年5月31日前一日付清。案件受理费3198元,诉讼保全费2179元,共计5377元由被告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其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房产证号:2011-025**]一套已被另案查封,账户余额仅数十元。在向申请人谷丰收反馈情况后,谷丰收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告知法律后果后谷丰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志捷审判员 李卫忠审判员 张衍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