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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7民初1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永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永菊,李波,于勇占,肖正美,李号号,张翠平,于兴广,盛中留,于盼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7民初1544号申请人: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鱼台县湖陵二路西北环路南。法定代表人:李本志,董事长。被申请人:马永菊,女,197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申请人:李波,男,197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申请人:于勇占,男,198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市中区。被申请人:肖正美,女,197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市中区。被申请人:李号号,男,198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申请人:张翠平,女,198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申请人:于兴广,男,196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申请人:盛中留,女,196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申请人:于盼盼,男,198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申请人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马永菊、李波、于勇占、肖正美、李号号、张翠平、于兴广、盛中留、于盼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于勇占、肖正美名下在山东省单县财富广场E1-1-12、E1-1-13、E1-1-15、E1-1-16、E1-1-18房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于勇占、肖正美名下在山东省单县财富广场E1-1-12、E1-1-13、E1-1-15、E1-1-16、E1-1-18房产,查封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兆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倪世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