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4执保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维良、福建省亚通创新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维良,福建省亚通创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4执保323号申请人:陈维良(TANJUILIAN),马来西亚公民,男,1961年10月10日出生,住马来西亚雪兰莪州。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奶录,福建坤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福建省亚通创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清市镜洋工业区波兰村。法定代表人:陈力辉。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负责人:王军。申请人陈维良(TANJUILIAN)与被申请人福建省亚通创新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陈维良(TANJUILIAN)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福建省亚通创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768733元的财产依法进行查封、扣押或冻结。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亚通创新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泰州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人民币2000000元,期限为三年;二、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亚通创新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北京绿源塑料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人民币768733元,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黄 毅审判员 黄建平审判员 黄 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 海 来源: